广东在职研究生
40006-9068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8:00-24:00

全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大全
11月12日下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与广州大学签订合作协议暨实习基地挂牌仪式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举行。市政务办主任郑汉林和我校副校长陈永亨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为广州大学实习基地揭牌。
223阅读2013-11-18
2016年暨南大学考研推免生报名公告,在职研究生招生网讯:2016年暨南大学考研推免生报名公告已经公布。
1379阅读2015-09-06
日前,中山大学 2019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分数线已经公布,具体情况如下:
723阅读2019-03-11
2015年广东深圳研究生考研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12月27日至28日,马上就要进入到2015年研究生考研的时间,而参加2015年广东深圳研究生考研的考生,现在就可以进行查询2015年广东深圳研究生考研考场考点及座位。
267阅读2014-12-24
近日,暨南大学开设了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专业,学制两年,学费两万。这让那些正在为人力资源管理头痛的工作人员眼前一亮。大家都知道,暨南大学一所百年名校,在国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22阅读2013-12-20
中山大学2015年mba考研初试成绩已经公布,现在考生都在等着中山大学2015年mba考研复试分数线发布,那么,中山大学2015年mba考研复试分数线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265阅读2015-02-27
2015汕头大学GCT分数线及复试安排通知,据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老师了解,目前2015年汕头大学GCT分数线以及复试方面的安排已经公布,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详细内容。
567阅读2015-12-25
2016年一月MBA联考(考研)中山大学考场安排,2016年一月MBA联考(考研)考试即将展开,各个报考点考场安排情况也相继公布。
154阅读2015-12-15
2023年12月20日下午,华工E企行活动走进广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探讨了该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创新与实践。
38阅读2024-03-01
首先祝贺您成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大家庭中的一员。值此新学期开始之际,特将有关事项安排告知您,请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0阅读2023-08-31
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拥有教育学与心理学两个一级学科,本次面向全国招收教育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员早在1953年变开设了教育学类课程,在2010年获得了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学员有着深厚的发展历史与教育背景。
494阅读2013-11-18
2015年中山大学考研复试分数线已经公布,很多考生对2015年中山大学考研复试分数线还不清楚,为了考生能对2015年中山大学考研复试分数线有所了解,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老师已经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中山大学考研复试分数
244阅读2015-03-12
2016年中山大学管理学院MBA提前面试,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网讯:2016年,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将继续全面实行提前面试的招生方式。即:有意报考中山大学管理学院MBA的申请人在联考报名之前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综
178阅读2015-07-29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开拓更多就业岗位,全力促进2024届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9月20日下午,学校在湖光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举办“深圳市龙岗区2023年赴湛江高校招聘会-广东海洋大学专场”,同时举行广东海洋大学2024届毕业生校园招聘启动仪式。
60阅读2023-09-28
2021全国硕士研究生初试考试已经结束,广大学员都在关心何时能够查询成绩,在职研究生之家为广大学员搜集了各大院校的成绩查询时间,下面就来介绍2021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的通知。
106阅读2021-03-04
2015华南理工大学GCT分数线及复试通知,目前,全国各个院校关于2015年十月在职联考GCT复试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中,但是报考华南理工大学GCT考试的考生还有不了解GCT分数线以及复试方面的信息的。
863阅读2016-01-08
为了能够帮助工人职业发展方向的指引,10月16日下午,暨南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总务后勤管理处联合举办“关于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申报与聘用专题讲座”。
182阅读2013-10-22
中山大学在职研究生一月联考现场确认的时间已经确定了,在11月8-11日,因为中山大学属于广东领域的大学,所以是以广东地区的现场确认时间为主的,所以学员现在需要准备现场确认。
260阅读2017-10-26
11月21日上午,华南理工大学“春花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颁奖仪式暨陈春花教授教学报告会在逸夫科学馆举行。华南理工大学副校长邱学青、校长助理李正、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陈国雄校友出席会议,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员以及教师代表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255阅读2013-11-26
岭南大学国际与发展经济学理学硕士课程(MIDE)联同潘苏通沪港经济政策研究所、中国经济研究部一同举办「走进大湾区、寻找新机会」之三:广州南沙篇,带领50多名硕士研究生实地走访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并与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金融工作局和南沙区青年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展开座谈。
131阅读2020-11-27

在线报名

姓 名:
手机号:
专 业:
错误提示
提 交

推荐简章

更多
新疆大学
3年学制周末班
¥5.40
河南科技大学
2.5年学制周末班
¥5.50
三峡大学
3年学制周末班
¥5.40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感谢您对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友好访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基本原则,本网将按照本声明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您的个人信息,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

一、用户须知

1、本网站尊重您的隐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处理网络个人信息的规定来处理您的信息。

2、本声明将介绍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访问和更正这些个人信息的权利。

3、本网站享有变更本声明的权利,这些变更信息在更改的声明发布时立即生效。建议您定期阅读声明,了解声明变更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收集

1、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这些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您的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

①姓名

②移动电话

③您在网站的表格上输入的其他信息(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学历等)

④在您上载到网站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

2、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如果您拒绝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可能对您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于不满18岁的用户,须在其法定监护人已经阅读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保护

用户使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5、其它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以下情况造成个人信息外泄的,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不负任何责任:

1、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信息的。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因政府部门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由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注册后将获得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当妥善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账号进行的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五、邮件、短彩信服务规则

用户同意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通过邮件、短信、彩信等形式向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公告等,如果用户不想接收来自订单信息以外的邮件和短信,用户需及时通知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六、责任限制

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于用户因使用网络服务而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责任。

七、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义务: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不使用网络服务进行非法用途,如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不干扰或破坏网络服务或与网络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遵守所有涉及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义务,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使用记录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更正或投诉

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拨打电话40004-98986联系我们。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