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在职研究生之家网讯: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经我校第八届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学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从2018年9月20日起,实施《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原《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2017]2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校研[2017]21号)》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
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 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 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
(二) 研究生对拟转入学科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成果;
(三) 在学制时间内,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四) 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 2 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
习时间超过 3 年;
(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入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
(三) 学习形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同的研究生不能互转专业;
(四) MBA、MPA 和 MPACC 中的非全日制学生不能转专业,其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以上专业;
(五) 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六) 所在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相关限制或明确为照顾专业;
(七) 研究生初试成绩低于当年拟转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
(八) 参加单独考试被录取的研究生;
(九) 属于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
(十)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十一) 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第五条放宽退役研究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的限制。研究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相关规定管
理。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申请者应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办理程序如下:
(一) 以二级学科录取的研究生申请在所属的一级学科内转专业,须转出、转入导师同意,转出二级学科、转入二级学科负责人同意,若涉及跨学院的还须转出、转入的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同意。转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该生的申请表、转入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
(二) 在同一学科门类下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同意,转出、转入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拟转入单位需组织 3—5 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面试
或笔试),并根据考核情况出具意见,将考核材料、考核意见、申请表以及研究生转入后培养计划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
(三) 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同意,转出、转入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拟转入单位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且必须进行笔试和面试。专家组需对考核情况出具考核意见。接受单位将考核材料、考核意见、申请表以及研究生转入后培养计划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
(四)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转专业拟接收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5天, 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 研究生院对获批转专业的研究生做好学籍变动记载,并将相应名单送招生就业处、档案馆、研究生院学位办等相关单位。
第七条获批转专业的研究生需执行转入专业的同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并遵守转入专业及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不受转专业的影响,仍从入学报到注册时间算起。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四章申诉与仲裁
第九条研究生在申请或办理转专业(含转导师)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的情况,研究生或指导教师可向其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由其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裁决。
第十条研究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8 年9 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41 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
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 1 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
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
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9月至次年1月,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3 月至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均为4年,在校学习的最长
年限为 6年(含休学);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年(含休学);工程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4 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7 年(含休学)。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4 年(含休学),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5 年(含休学)。
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MPACC(会计硕士)学制为 2 年,在校学习
的最长年限为 5 年(含休学)。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必
须经过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获取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各学院须按学期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度,每学期
选课一般不宜超过 20 学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申请需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
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料中,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的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在我校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 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记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缺席的,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西
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专业相关申办流程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
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特定疾病而无法在本校继续就读
的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 1 学期者、硕士生在校期已满 3 学期者和博士生在校期已满 5 学期者;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与学校有特定培养协议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推荐免试研究生;
(七) 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转学程序完成后的两周内,学校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转学流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 因身心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 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 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四) 因其他合理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定向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才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
留学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第 2 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以联合培养的具体协议为准。在保留学籍期间,本人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
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 因身心疾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 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 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四)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对其作出退学处理: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能毕业者,且未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特定身心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五) 因个人或家庭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
(六) 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 其它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对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依规按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能毕业或结业等情形,被学校拟作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被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相关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研究生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并注销其学籍,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研究生院官网予以公告,公告期满 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凡主动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申请一经批复,学籍即时注销,不得撤回退学
申请。
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应在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涉及就业、档案和户口等事宜的应及时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并达到《西南交通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可申请提前答辩,答辩通过者可提前毕业。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在校时间需满足下述条件:
(一)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时在校时间须满 2 年(不含休学);
(二)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申请提前答辩时博士阶段在校时间须满 3 年(不含休学); 直博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时在校时间须满 4 年(不含休学)。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通过学
位论文开题、表现良好,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核准后,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一) 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在结业后 1年内,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同时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 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可在结业后 4年内,再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同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 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有且仅有一次答辩机会。
第四十一条申请结业的研究生可在结业生效后的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办肄业证书。在校未达1学年
退学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办相应的学习和成绩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上报并经审核通过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向学校
提出申请更改时,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在学校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结)业信息、毕
(结)业证明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予以注册,在研究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颁发相应证书。具体的管理和实施办法详见《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毕(结)业证书制作、发放及学历注册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照片图像采集工作的时间由新华社四川省分社统一安排,每年图
像采集工作的实施将择具体时间发布通知。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毕(结)业学历注册以及相关证书的发放等具体流程,以研究生院每年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后,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研究生申诉
第五十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学籍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起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学历的管理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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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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