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MBA)在职研究生
工商管理(MBA)
  • 简章:617篇
  • 学费:¥1.40~93.00万
  • 学制:1~6个月年
  • 授课:周末班 集中班 网络班 全日制
  • 招生地区:四川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浙江 广东 马来西亚 比利时 荷兰 山东 湖北 法国 加拿大 美国 安徽 河南 湖南 瑞士 江西 菲律宾 波兰 英国 香港 福建 新加坡 吉林 黑龙江 甘肃 韩国 辽宁 西班牙 陕西 意大利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贵州 宁夏 新疆 云南 广西 青海 海南

专科生可以报考MBA吗

众所周知,MBA现在可是在职研究生中比较受宠的专业之一,很受在职人员的喜欢,攻读这种研究生意味着财富、权利和地位,是进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垫脚石。
提问时间:2018-04-23 17:44:25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 巫老师

    众所周知,MBA现在可是在职研究生中比较受宠的专业之一,很受在职人员的喜欢,攻读这种研究生意味着财富、权利和地位,是进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垫脚石,很多管理相关行业工作者或想在管理行业有一番成就的在职人员都纷纷就读,面对这个抢手的专业,很多考生都会有的疑问就是它对考生学历的要求,专科生可以报考吗?这是很多考生都有的疑问,在这里明确地告诉考生,专科生亦可以报考。
     

    这种研究生分为十月在职联考单证教育和一月MBA联考,专科生只能报考后者,前者专科生是没有权力报考的,除了学历的要求之外,各大院校对于报考者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有的院校是要求考生通过英语四级的,为此在报考前考生要自己研读该校的招生简章。
     

    专科生虽然可以报考上述的研究生,但是在复试时是有加试的,一般要加试两个科目,每年报考这种研究生的考生有一百多万,其竞争是很大的,为了争夺优质生源,很多高校设置高额奖学金,还有的院校实行提前面试策略。
     

    攻读这种研究生的学费是很贵的,考生在报考之前要考虑一下自己的经济条件,这种教育重点是培养具有卓越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在进行人才筛选时对于考生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尤其是面试,考察的是考生的综合能力,为了使自己多一分胜算,提前准备复试是很有必要的。

我来解答:

提交即同意《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错误提示
关键词:
MBA报考MBA专科生报考MBA
推荐阅读:

热门简章

更多
  • 现在MBA可是很受在职人员亲睐的一种在职研究生,考取这种研究生象征着学识、财富、地位,很多高级职业经理人和名企总裁都纷纷报读,各大高校的招生情况是异常火热的,每年都有一百多万在职人员报考,其调剂的竞争也是很激烈的,下面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老师给大家列举如下在

  • MBA入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是对于考生学识层面的考察,而面试则是对于考生综合能力的考察,相对笔试而言,面试更加重要,其中面试采取差额录取原则,每年初试成绩优异但因没通过复试而被淘汰的考生大有人在,面试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为了是考生多一分成功的胜算,

  • 各行各业要想顺利的运营发展下去,高层管理者是必不可少的,近几年兴起了很多企业,是很需要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学是一门很深的学问,本科管理专所学的知识是不能满足现在管理行业人才需求的,各大单位的中高层管理者都是要求要研究生学历的,MBA就是专门针对在职管理人员而开

  • 尽管MBA联考的网上报名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是报考的人数仍然没有减少,反而掀起了一股小的热潮,当然也有不少的考生在这个过程中比较关注MBA联考报考的最佳时间,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希望考生能够有所认识。 MBA的知识学习是比较注重于实战的演练,因此在报

  • 在职人员报考一月联考,尤其是MBA专业,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商学院。一个好的选择,决定着未来成功的一半,那么选择攻读在职MBA的考生,应该怎么样去报考同一个合适的商学院呢?小编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同学们。 一、了解自身情况给自己准确定位&

  • MBA联考备考阶段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尽管昨天刚刚结束了MBA的网上报名,但是这并不会影响考生的复习,大部分考生都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备考,开始了第二轮的备考,然而第一轮备考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个误区。

    1744阅读

    2013-11-01
  • 对于还未进行MBA联考网上报名的考生来说,在今年需要抓紧时间了,因为今天是2014年网上报名最后的一天,因此对于考生来说,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否则错过今天就需要等到来年在进行报考了。

    167阅读

    2013-10-31
  • 在MBA联考的过程中,如果说数学是需要经过复习才有可能取得好成绩的一个科目,那么逻辑就是更加难搞的一个科目了,对于考生来说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科目,之所以这么说,逻辑尽管所包含的题目范围很广。

    165阅读

    2013-10-30
  • 10月29-30日,常务副校长史培军主持召开了分别由文理科院系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各类型研究生代表参加的三次征求意见会。

    214阅读

    2013-11-05
  • 10月31日下午,全球著名网络通讯工具Skype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现任爱沙尼亚IT协会主席蒂特•帕纳宁先生访问清华大学,并做了题为“Skype的故事与如何在欧洲IT领域成就事业”的演讲。

    189阅读

    2013-11-05

我要提问

提交即同意《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错误提示

热门学校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

热门常见问题

更多

热门标签

相关搜索

在职研究生工具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感谢您对在职研之家的友好访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在职研之家的基本原则,本网将按照本声明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您的个人信息,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

一、用户须知

1、本网站尊重您的隐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处理网络个人信息的规定来处理您的信息。

2、本声明将介绍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访问和更正这些个人信息的权利。

3、本网站享有变更本声明的权利,这些变更信息在更改的声明发布时立即生效。建议您定期阅读声明,了解声明变更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收集

1、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这些个人信息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您的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

①姓名

②移动电话

③您在网站的表格上输入的其他信息(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学历等)

④在您上载到网站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

2、以上个人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您有权拒绝提供,但如果您拒绝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可能对您使用产品或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对于不满18岁的用户,须在其法定监护人已经阅读本声明并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三、用户信息保护

用户使用在职研之家服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在职研之家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职研之家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5、其它在职研之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以下情况造成个人信息外泄的,在职研究生之家不负任何责任:

1、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

2、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信息的。

3、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因政府部门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4、由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四、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注册后将获得在职研之家的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当妥善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账号进行的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在职研之家。

五、邮件、短彩信服务规则

用户同意在职研之家有权通过邮件、短信、彩信等形式向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公告等,如果用户不想接收来自订单信息以外的邮件和短信,用户需及时通知在职研之家。

六、责任限制

在职研之家对于用户因使用网络服务而遭受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责任。

七、用户义务

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义务: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不使用网络服务进行非法用途,如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不干扰或破坏网络服务或与网络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遵守所有涉及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义务,在职研之家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在在职研之家的使用记录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更正或投诉

如果您需要查询、修改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您可以拨打电话40006-90680联系我们。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