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已下达,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该计划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计划招生专业和学位类型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在职考生,不得超比例录取;录取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包括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的考生。该地区汉族考生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此处工作。
考生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给予适当倾斜。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可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招生单位要及时完成考生的学籍注册;未达到招生单位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要在基础培训基地强化培训一年,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被录取考生要与招生单位、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毕业后,学生要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要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该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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